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设置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25人组成,任期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经研究生院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辽宁省教育厅批准,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具体处理日常事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长由研究生学院分管学位工作的副院长兼任,副秘书长分别由学生处、教务处和研究生学院相关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立,同时兼顾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运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应有一定数量的、符合条件的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参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两名。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担任,委员以教授为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有关学位授予的问题;
(五)审查、上报增设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申请;
(六)审定已有授权学科专业点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
(七)审核硕士学位课程设置、考试科目、门数、专业课的考试范围;
(八)审批有权授予硕士学位专业的研究方向及变动;
(九)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十)审议制定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方针和相关文件规定;
(十一)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学位课程设置,确定考试科目、门数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
(二)审批学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审查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五)审查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以及论文答辩等情况,并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六)审查有权授予硕士学位专业的研究方向及变动;
(七)审查本单位学科专业增列授权点的申请;
(八)审查本单位硕士学位授权专业的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
(九)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议;
(十)研究和处理其它与学位有关事项。
(十一)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分别为六月和十二月,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应先由主席对会议议程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大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关事项经主席或副主席提议,必要时可进行通讯评议。
第十一条 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均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且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请假并说明缺席理由,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后报请主席或副主席核准。
第十三条 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至关重要。凡出国一年以上以及无力承担校或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人员列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凡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长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凡因工作需要参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凡在一个任期内累计3次不能参加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予以调整,调整程序按照产生委员的正常程序进行。调整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调整办法参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执行。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员会委员,在参加会议讨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有关议题时,如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应予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5年10月13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其他相关规定如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